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一、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表现为侵害对于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了危害;
3、主体要件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为存在主观过失。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3、犯罪形态不同。
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血液制品是要提供给病人使用,它直接关系到病人的身体健康。我国对于供应血液的制品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供血液制品的单位违反规定,采集了不合格的血液提供给了医疗单位,致使病人身体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做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诉讼代理词一定要提交吗
一、诉讼代理词一定要提交吗案件的被告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的,可以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词进行答辩,但提供代理词并不是强制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
-
诉前财产保全后几天起诉
一、诉前财产保全后几天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一般要求在30天内起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
-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怎么处理
一、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怎么处理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处理:情节较轻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
-
怎么消除案底的,需要怎么操作?
一、怎么消除案底的,需要怎么操作?案底不可以消除。案底是指犯罪记录,会记录在档案中伴随当事人终身,不可消除,但不是对一般人都开放,只有律师、司法机关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经审批才能进行查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