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不受法律调整?
一、好意施惠不受法律调整?
好意施惠受法律调整,如果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人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过错的,则应按照过错比例划分各方责任。
好意施惠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施惠行为致害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施惠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此类纠纷发生后,相关的责任承担往往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它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的社会行为。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予调整,并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一概不由法律调整。在好意施惠关系里,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保护,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过错发生损害,施惠人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其归责原则。在好意施惠侵权中,施惠人负有对相对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就无视。
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比较:
1、相同点
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正是由于二者在这两点上具有相同之处,才使得人们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但是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2、不同点
(1)主体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 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如帮助别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别人而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而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愿意受这一关系约束的意思,继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的行为,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邻居或者是自己比较亲近的人员,帮助自己来看管一些,不属于应当履行的一定的法定义务,所以解释它就会构成我们民法当中所规定的好意实惠的行为,而它是由社会规则来进行一定的调整的。
-
眼球破裂是几级伤残,赔偿标准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为二级伤残。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为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还应当赔偿营养费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1、侵犯人身:(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
-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
-
庞XX、王XX、李XX、罗XX、刘XX、黄X与刘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庞XX。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X。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伟雄,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XX。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罗XX。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XX。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X。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委托代理人关X,XXX律师。上诉人庞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