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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财产侵权

最高院关于财产侵权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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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变更抚养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类,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进行管辖。但要是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