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赔吗?
老人超市滑倒可以索赔吗?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老人在超市由于地面湿滑等原因滑倒,超市作为商场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作为人流量出入较大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尤为重要。作为管理人员,只有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视,遇到安全隐患尽快消除,才能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说开了就是应当要做的工作没有做。超市作为经营者,理应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特别是对于水产区,超市应充分考虑地面容易湿滑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比如保持地面干燥、设置警示标志等),超市忽视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疏忽了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构成不作为侵权。
(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人身损害。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如果由于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当事人滑倒受伤。
(3)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值得注意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超市未尽合理的注意、管理、安全监管义务,造成了顾客的损害,就可从顾客受损害的事实推定超市有过失,如果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反之,就推定过错成立,超市构成侵权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老人超市滑倒可以和超市在自愿原则前提下进行协商,在和超市就赔偿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注意及时收集现场证据,相关治疗的单据、凭证等,到法院进行诉讼。另外,当事人应该树立依法维护个人权益的意识,及时联系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湛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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