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信托变更有哪些种类?
一、信托变更有哪些种类?
信托变更分为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和信托当事人的变更两种。
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是针对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
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二、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规定是什么?
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因其并无明确的同意或拒绝的示意根据。
宣示信托又称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信托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比如说有专门的《信托法》,第40条当中规定信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是变更的话基本上是包括由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还有就是信托当事人的变更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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