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无效案件的原因有哪些?
一、 自书遗嘱无效案件的原因有哪些?
1、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部分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
2、书写不规范太随意 遗嘱无效。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多份遗嘱相互冲突 先写的无效。《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自己遗嘱的有效要件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 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书遗嘱的具体条款应当基于实际的案件情况而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真实的反映继承情况,但也存在多种原因导致自书遗嘱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判决该遗嘱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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