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起诉离婚了小孩怎么判?
一、正常起诉离婚了小孩怎么判?
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五)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二、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
尽管轮流抚养协议作为一种新的抚养方式正在逐渐被社会接受,但对轮流抚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法律尚没有一个成熟的处理意见。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法院判决。但法院如何判决,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问题。轮流抚养子女具有多重不确定因素,不同年龄、性别、性格、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的子女对父或母的需求是不同的。法院在处理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在中止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为了防止轮流抚养协议的滥用,有必要对轮流抚养协议作限制性的规定,目前可参照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止探视的具体情形包括: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有劫持、胁迫可能;有恶习或有不良道德倾向;有严重传染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院裁决中止轮流抚养协议时,也可以上述条件作依据。
在实施和解除轮流抚养协议问题上,法院应当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实施轮流抚养协议主要取决于父母的愿望,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充分考虑已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愿望和需求,对违背其愿望的要求予以限制,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解除轮流抚养协议的情形,主要应考虑对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健康有严重影响,除此之外的其它原因,不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执行问题是轮流抚养协议的难点。由于轮流抚养协议是父母双方基于自愿达成的,执行中也要靠双方的自愿主动履行,而不能靠强制履行。
孩子抚养权判决是夫妻离婚双方都很重视的问题,除了法院将孩子判决给夫妻中的其中一方的情况之外,还可以将孩子进行轮流抚养,这种情况也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需要双方自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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