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取得的股权,但离婚时还未出资,怎么分割?
结论: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属于财产的抗辩,且是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涉及该笔财产,离婚后可以继续主张对该笔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
小花和小明原来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小明持有A公司40%股权,该股权只是认缴,未实际缴纳出资。离婚前将40%股权转给小明姐,离婚后,小明姐又将40%股权无偿转给小明。然后,小花将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小明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进行各半分割。小明以股权为认缴,没有实际出资为由抗辩,不同意分割股权。其他股东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小明的股权给小花一半,自己放弃优先购买权。
李晓娟律师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涉及到三个问题:
一、小明取得的40%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股权只是认缴,没有实际出资,能不能主张分割股权?
三、在小明不同意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
对于第一个问题,小明持有的40%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小明在在A公司登记成立时取得40%的股权,属于股权的原始取得。股权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没有对婚内取得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所以,股权归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第二个问题,徐某提出股权仅仅是认缴,并未实际出资,所以不同意分割的抗辩是否能成立。
公司股东可以认缴股份并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缴纳期限。如果缴纳期限未届满,并不影响股东的资格认定。
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价值体现在过去形成应该归属所有者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里利润等。显然,是否实际出资只影响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是否实缴出资无关。
因此,股权尚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对于第三个问题,本案中,小明不同意分割,法院会怎么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按其在公司中的出资额给予价值总额一半或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结合本案,小花明确主张股权对半分割,而其他股东也表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可以按照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原则判决股权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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