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法院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第六、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七、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二、离婚时对于债务如何分割?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不是简单使缔结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还要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有债务的还要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分割问题,一般财产的分割都是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的,所以此时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
房屋赠与给未成年孩子,可以撤回赠与吗?
赠与财产的现象很常见,尤其是在亲人之间尤甚。并且很多都是发生在父辈和子辈之间。虽然说将房屋赠给未成年人十分少见,不过也不是没有,比如,父母会将房子赠与给未成年的孩子,而爷爷奶奶也会出于爱或者其它的原因将房子赠与给自己的孙子或是孙女。既然有赠与那么肯定...
-
在我国没离婚房子可以过户吗
真正的婚姻生活是细水长流的过日子,现在也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认为既然已经选择了结婚,那么婚后物质和其他方面没有必要太过于斤斤计较的,因为有很多的人就希望房产证上面只写上自己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考虑到是属于正常的婚姻关系,所以比较担心在我国没离婚房子可以过户...
-
婚后取得的股权但实际还没有出资要分割吗
婚后取得的股权但实际还没有出资要分割吗结论: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属于财产的抗辩,且是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如果在离婚时没有涉...
-
离婚属于私有财产的有哪些
一、离婚属于私有财产的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一方结婚以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来说一是各种收入,例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