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军人离婚,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财产外,还有以下原则: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屋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屋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屋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屋,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屋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目前部队发放的住屋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屋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屋消费的经济补偿。计入个人账户的住屋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3、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此时军人的配偶只享有对复员费、转业费的期待权,将来一旦军人复员后转业,其原配偶可以请求分割复员费、转业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退伍军人与其它人离婚财产的分配是有区别的,对于军人的财产分配是有条件的,但一般对于生活中所得到的财产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就需要平均分割,因此,财产的分割不管是怎么样的,还是需要双方来进行协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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