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相对人或者合同标的物的行为有错误的理解,致使其行为违背自己的意愿,致使自己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事实。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和产生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重大误解的四个构成要件
(1)必须是因误解而作出意见书的人(即作出遗嘱的一方)。
首先,表意文字的人想表达他的意思(在合同条款中),否则无法评估是否存在误解问题。其次,表意文字所表达的意义必然是误解造成的,即对表意文字的错误理解与其意义表达有因果关系。
(2)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合同内容被严重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普遍的误解不能使合同被撤销。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误解。因为在对合同主要内容产生误解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能无法实现被误解方的合同目的。
对以下方面的误解一般不被认为是一种误解:
①人们对订立合同的动机有误解。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各不相同,如购买计算机用于学习、购买合同中的目的、以学习为动机;如果学习实际上是错误的,则是动机的错误。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当然,如果当事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合同,动机的错误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②如果某些条款出现错误,如果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内容,则不应将其作为重大误解予以撤销。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主要是对合同主要条款的误解;对合同次要条款的误解,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太大影响,一般不应视为重大误解。当然,对哪些条款构成重大误解的误解应该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③误解是由误解方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另一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的影响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它是由表意文字作者的疏忽行为引起的,也就是他的疏忽和粗心大意所致。如果表意文字作者有故意或重大疏忽,则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误解。任何人对其故意行为负责,或者在合同订立时故意保留其真实意志,或者故意与另一方订立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合同,或者明知对合同有误解,与另一方订立合同,表示表意文字作者希望追求意图表达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意图的表达不存在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一种重大的误解。
④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给误解带来更大的损失。正是因为当事人误解了合同的内容,并基于这种误解而签订合同,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重大误解。
对于误解是否确实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不应视为重大误解的必要条件。
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通常会给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可能造成轻微损失,甚至没有实际损失,此时仍应视为重大误解。
如果误会人实际损失较大,则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误会合同。让当事人履行合同,然后按照重大误解的合同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只要误解影响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影响了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实现,就会给误解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认为是重大误解。当然,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解除后,损失的分摊和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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