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纠纷管辖怎么规定的?
一、不动产租赁纠纷管辖怎么规定的?
不动产租赁纠纷应为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这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动产租赁纠纷有哪些?
1、不动产租赁纠纷种类可为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2、损害赔偿纠纷。
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4、不动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不动产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不动产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5、不动产租赁纠纷可以使转租纠纷。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不动产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
7、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不动产发生的租赁纠纷,也是其中的一个种类。
综上所述,不动产纠纷案件中涉及物权和债权债务两类性质不同的纠纷,对于这两类性质不同的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的物权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涉及不动产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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