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哪些?
一、签订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哪些?
签订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但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属于一般条款,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
二、签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或者是第三方都需要严格的执行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签订合同其中的一方有在签订合同时出现任何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作废做签署的合同,如果协商不能一致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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