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1、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指定
1、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侯、抽签、摇号等形式
2、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的1/2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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