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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装修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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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装修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长春市装修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的法律依据
1、《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屋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屋时,可以向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屋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屋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屋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