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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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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刑法对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规定了什么内容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

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

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

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