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方法
(一)个人挪用公款主观故意的证明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在具体办案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对象及后果等的认识,并决意实施挪用公款行为。
一、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挪用公款行为是一种暂时使用后予以归还,而不是永久占用的行为;
二、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挪用的对象属于公款或单位资金;
三、要证明行为人明知其挪用行为会给公款的使用带来不便,会侵犯公款的使用及收益权。要有证据证明在上述认识因素的支配下行为人形成了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决意。
(二)挪用公款共犯的主观故意的证明
根据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此,如果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共犯,必须有证据证明使用人与挪用人在主观上有“共谋”,在客观上实施了“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在证明案件事实时,需要注意:
一、如果证据表明使用人如果对资金来源于挪用人擅自挪用的情况缺乏认识,尽管使用人与挪用人对资金的借贷、用途有过商议,由于双方缺乏“共谋”,也不能将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论处;
二、使用人虽被挪用人告知其所得资金是利用职权擅自挪用出来的,但只要使用人在挪用人未产生挪用公款决意时没有指使,没有参与策划,由于缺乏主观要件,仍不能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的共犯论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行为的主观故意的证明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o《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由此可知,行为人挪用公款不退还,有主观上不想退还和客观上不能退还之分,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不同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如果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虽然客观上有归还挪用款的能力而不退还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如果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非行为人故意造成的、违背行为人本意或出乎行为人意料的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其无法归还挪用款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行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行为人使用公款的心理态度和公款的用途,具体证明挪用公款行为究竟出于何种犯罪目的,然后再根据挪用公款的具体犯罪目的,来证明上述行为的性质,如查明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就应定贪污罪;如果查明行为人仅有非法暂时使用公款的目的,就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例如,如果证据证实存在以下情况,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
(3)行为人有能力归还公款而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且拒不归还的。
上述情况证实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已由非法使用公款转化为非法占有公款,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证据证实以下情况,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1)行为人挪用公款用于家庭生活,由于生活十分拮据,无力归还的;
(2)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所挪用的公款在使用过程中花费一空,行为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退还的;
(3)行为人所挪用的公款在尚未使用时或在使用过程中被盗、被骗等。上述情况证实虽然行为人挪用公款出于故意,但此后无法归还的结果则是违背其本意的,并没有形成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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