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领域职务犯罪
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有哪些
(一)发案环节集中,犯罪行为多属于不作为
环保部门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多集中于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专项资金补贴等环节,案件中徇私情私利、权钱交易的现象较为普遍,失职渎职现象比较严重。在诸多案件中,环保监管人员因受人受托、收受贿赂等原因,对个人、企业排污、违建等危害环境行为放宽政策、放任不管,甚至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篡改、伪造检查报告,降低或变相降低审批条件,通过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二)行为隐蔽性强,案件发现、查办难度大
环保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正常职权行使时不允许任何人、单位及社会组织的非法阻止和干扰,可以说,环保执法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正是由于环保执法的专业性,而且相关条例、规定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受执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他人难以对执法中存在的瑕疵甚至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判断,除造成明显后果受追查的情况外,职务犯罪行为以此为掩护往往不会被轻易发现。
(三)窝案串案居多,盲从现象较为普遍
从相关案件的分析来看,受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执法人员在行使环保执法权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监督和制约,执法枉法往往并非某个人可独力完成的,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人员联合作案,或具有管理、审批权的负责人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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