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关于入境加注燃料油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措施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号
颁布时间:2019-01-30
实施时间:2019-01-3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为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入境加注燃料油的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国境口岸范围内仅开展燃料油加注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受油船舶”)及提供加注燃料油服务的运输工具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企业”)的检疫管理。
二、服务企业为供油船舶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对供油船舶的卫生安全负责,建立并有效运行供油船舶卫生管理体系,包括卫生控制、船员健康监测等制度,确保供油船舶卫生状况良好,病媒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采取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措施。
三、受油船舶入境前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7号)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来港目的为“仅加注燃料油”。
四、海关仅对高风险的入境受油船舶,于受供前在锚地或者指定地点实施登临检疫。海关对无需登临检疫的受油船舶,且不靠泊加油直接离境的,可以按照无疫通行原则予以放行;靠泊的,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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