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研究作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17]236号
颁布时间:2017-08-01
实施时间:2017-08-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浙江、安徽、福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设立济南、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机构,请按照规定程序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报批。
二、同意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三、同意指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发生在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宁波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四、同意指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五、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六、同意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济南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济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七、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本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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