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造成消防隐患被拆除
广州天河区法院:拆除行为合法,判决驳回赔偿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谢君源 钟晓丹 黄思铭
现实生活中,不少老旧小区因条件所限无法安装垂直电梯,居民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为方便出行,可否在楼道里自行安装座椅式电梯?当安全底线与便利需求发生冲突时,孰先孰后?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业主加装电梯的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陈伯要求李伯父子三人赔偿的诉讼请求。
陈伯和李伯都是年过八旬的某单位退休职工,均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原某单位职工宿舍)的三层老楼里,其中陈伯夫妇居住在3楼,李伯父子三人住在2楼,同住该楼的还有其他4户退休老人。近年来,陈伯觉得自己与妻子年纪日长、行动不便,而老楼因太过老旧不具备加装垂直电梯的条件,他便与其余5户业主商量在楼道内加装“电动滑梯”(又称“座椅式电梯”)。对此李伯明确表示反对。
陈伯曾向单位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单位答复因该楼栋房屋属于各业主私人物业,对于楼梯共用空间的处置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单位对是否加装没有决定权。单位在回复中同时指出,该栋楼梯宽度仅1.09米,如加装座椅式电梯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户内楼梯设计标准及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最终,陈伯决定自行安装,他购买了一台售价为15.8万元的座椅式电梯。随后,电梯公司六次上门安装电梯均遭到李伯及物业公司的阻拦,直到第七次才安装成功,为此陈伯额外支付了安装费4500元。安装后,原本1.1米左右宽的楼道被导轨占据了0.2米,打开座椅使用电梯时楼道被占据0.9米。安装后,李伯在自家门外的导轨上放置了U型锁、阻挡器,以阻止陈伯使用电梯。陈伯发现后将锁和阻挡器破坏。
此后,公安部门向小区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以物业公司对占用公共疏散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为由,责令其予以改正。物业公司向陈伯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拆除已安装的座椅式电梯,但陈伯未予理会,并在上述通知下方张贴告示,明确写明其将继续调测、使用该座椅式电梯。半个月后,李伯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函,申请自行拆除该座椅式电梯,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物业公司书面回复“同意配合清理”。第二天,李伯的两个儿子在物业公司的见证下,将1楼至2楼转角平台的导轨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导轨放置在楼顶。拆除导轨两天后,陈伯用电锯将李伯家防盗门上的三根铁枝锯断。陈伯为此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此后,陈伯将李伯父子三人诉至法院。
陈伯认为,其出资购买安装的是国家规定无须报建的座椅式电梯,李伯父子三人以私自拆除的方式表达异议,已导致其私人财产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要求三人赔偿电梯安装费、损坏费共计10.8万元。
李伯父子三人辩称,陈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电梯,该行为不仅占用了公共楼道,还造成了消防安全隐患,自己拆除电梯是不得已而为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李伯父子三人作为2楼的业主,对涉案楼梯具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陈伯私自安装座椅式电梯,且拒绝整改、持续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已给李伯等业主生命安全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此时,李伯父子三人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的导轨进行拆除,属于合法、合理的自助行为,且拆除后的导轨未损坏丢弃,而是放置于楼顶,其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所以,因拆除电梯造成的损失应由陈伯自行承担。陈伯主张李伯父子三人赔偿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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