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古董诈骗罪刑事案律师张涛,杨某某古董诈骗罪一案判三缓五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假元宝冒充古董在街道骗取张某某现金7000元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用假元宝冒充古董,在某镇东门口诈骗张某41000元整,被张某儿子发现并报警,诈骗未果。案发后,杨某被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承办过程:
杨某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杨某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骗取财物,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幅度,未遂部分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犯罪对象均为老年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但其在实施第二起诈骗犯罪时,诈骗数额为41000元,因被被害人发觉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且退赔所得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五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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