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送达地址被告拒收如何处理?
送达是诉讼的重要步骤,其重要性不必赘述。近年来,随着最高院意见明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为后续诉讼提供了许多便利。在约定送达地址后,被告拒收传票或文书的现象仍然存在,那么被告拒收文书应该如何处理?是否能够认定为“视为送达”?
约定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是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2016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实际上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诸多的判决认可了约定送达地址条款,但是此规定的发布应算的上是正式确认了约定送达地址的有效性。
紧接着,在2017年7月19日,最高院向各地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执行该意见中各项规定,解决送达难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从以上规定看,已经十分明确的肯定了以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作为确认送达地址的首要方式,其次才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方式确认。该规定不仅认可了约定送达地址是合法有效可以用作诉讼送达地址的,而且将其作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的首要方式,可以看出最高院关于此的坚定支持态度。再看该《若干意见》的第七条规定: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规定中可以明确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后,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以邮递送达方式寄往该地址后,不管是地址不存在无法送达还是拒收,文书被退回之日均应视为送达之日。
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法院按照约定送达地址送达传票后,因地址不存在、被告拒收或者被告地址已经变更等原因导致传票退回,案子正常开庭判决后,被告又以未收到传票,“被剥夺诉讼权利”为由上诉,在这些案子,法院无疑驳回了此类上诉人上诉请求,认定一审程序不违法,维持了原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00号罗希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在该判决书中法院说理部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罗希群在本案纠纷发生之前确认的两个送达地址可作为本案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审法院按照罗希群确认的两个地址寄送诉讼文书等均被退回,文书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现罗希群主张《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不是其本人签署,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希群主张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效于法无据。且罗希群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综上,罗希群主张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诉讼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约定送达地址后按该地址寄送法律文书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实际送达之日。但是从笔者代理的大量案件中,尤其银行金融类案件均约定送达地址,在实践操作中却遇到了各种困难,地方法院因为保守或者担心承担责任,不按规定执行上级法院要求,在适用约定送达制度时候遇到重重困难,违背了最高院制定本制度的原意。笔者曾经遇到这样的情况,向送达人员说明存在约定送达地址时,送达人员说“约定又不是和我们法院约定的”,由此逻辑对于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法院也应持异议?十分有趣。
借此,关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笔者有如下方式供参考:
1.能够确定被告本人现居住地址的,按照掌握的现地址寄送,被告拒收的,与法警一起上门留置送达;
2.无法确定其现居住地址的,再适用合同中或者其他方式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送达地址的,搜索公开可查询的案例有关其一年内的裁判文书,以裁判文书上所载明的地址作为其送达地址;
4.仍然无法送达的,以法人注册地、其他组织备案地或者自然人的户籍地作为送达地址;
5.仍然不能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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