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購書後能否退還定金?
在市場經濟規律的調節下,許多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似乎並不像他們預想的那麼好賣,許多現實問題隨之而來,於是商品房認購書被炮製出來,可是在簽了認購書後能否退定金,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又要注意哪些風險?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一一的告訴大家。
一、簽了認購書後能否退定金
在房屋認購書中,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再將房屋轉讓給除認購人以外的第三人,而認購人則保證在一定期間內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以後,如果房屋認購書中約定了購房訂金,那麼認購書籤訂後的購房定金如何處理呢?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在起訴前開發商還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麼這份房屋認購書就是無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2、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3、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4、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5、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簽訂商品房認購書要注意哪些
1、高度重視認購書的法律意義,正確認識簽訂認購書所產生的約束力。買受人在簽訂認購書時千萬不要以為不是正式合同而掉以輕心。隨意地簽訂違約條款和給付定金只能給自己帶來麻煩。
2、簽訂認購書之前,應要求出賣人提供正式的、供簽約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認真研究出賣人提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全面、細緻地與出賣人就合同條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項進行磋商,確認自己購買房屋和將來能順利履行合同後,才決定簽訂認購書。
3、簽訂認購書時,如果不是非常確定需要購買該房屋時,最好不要約定給付定金,可以約定支付“訂金”或者預付款。同時應明確約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金(預付款)應全部返還,發現《認購書》包含“所收款項予退還的內容,一定要謹慎,力爭將此類條款刪除。
4、簽訂《認購書》並非必經程序
購房者可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5、把“許諾”寫進認購書
銷售人員往往會“優惠價格”、“保留房”等許諾引誘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但有時最終難以兑現,為了防止口説無憑,建議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入《認購書》並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不能實現的後果。
商品房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內容一般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對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在買房的時候,一般開發商會先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同時要求支付購房定金。那簽了認購書後能否退定金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也一併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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