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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可行政複議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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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有很多,我們在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我們到底是因為什麼不服行政機關的行為,到底是不服其 作出的行政行為,還是不服其依據的相關法律呢這些都是關鍵問題,那麼今天小編要為大家解讀的是 ,專利可行政複議情形有哪些。

專利可行政複議情形有哪些?

專利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作出的除駁回和授權行為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作為的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向提出複議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受理、審理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行政複議只能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而啟動,不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自行啟動。  專利行政複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階段,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救濟程序,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向法院起訴,且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情況下,就不能再提出複議;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複議,且複議已經立案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只有等複議決定作出後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當事人先行進行復議程序,因為複議程序簡捷,不收取費用,且承辦人員具有相應的專利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

一、可以複議的情形

根據的規定,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

行政複議規程第五條將可以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列舉如下:

(一)對不予受理其申請不服的;

(二)對申請日的確定有爭議的;

(三)對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不服的;

(四)專利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或者不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不服的;

(五)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六)專利申請人對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不服的;

(七)專利權人對專利權終止不服的;

(八)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因耽誤有關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九)專利權人對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強制許可請求人對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

(十一)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第一百零二條終止其不服的;

(十二)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第一百一十五條所作複查決定不服的;

(十三)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不予受理布圖設計申請不服的;

(十四)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布圖設計申請視為撤回不服的;

(十五)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權利人因耽誤有關期限造成權利喪失,請求恢復權利而不予恢復的;

(十六)布圖設計權利人對非自願許可決定不服的;

(十七)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所作行政處罰不服的;

(十八)專利代理機構對撤銷其機構的處罰不服的;

(十九)專利代理人對吊銷其的處罰不服的;

(二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哪些事項不能複議

(一)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專利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和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所作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複審決定不服的;

(八)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願許可取得人對非自願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專利可行政複議情形,大家在看了以上資料之後,相信已經對該問題有所瞭解了,其實在上述情況當中大家可以發現一個規律,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針對抽象行政行為是不能提起行政複議的。

標籤:行政複議 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