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
商家所銷售的物品都是由生產廠家在依法註冊過商標以後,才能夠正常的在市場上流通的,而且在我國做生意的人應該都知道註冊商標的重要性。但不排除有一些不法商家假冒註冊商標,利用他人的註冊商標來銷售自己的商品。這些違法分子都沒有足夠的考慮得到,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嚴重程度是怎樣的?
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4年12月22日 法釋[2004] 19號)
第二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九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因為如果有註冊假冒商標銷售一些商品的話,就已經涉嫌違反了我國刑法當中的相關罪名,而觸犯此罪名的話,最低也要承擔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根據違法所得處一定的罰金,所以大家在做生意的時候,不能是以我國法律相違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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