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理由有哪些
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理由有哪些
1、絕對理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註冊商標無效有什麼後果
註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具體來講,有關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於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
一是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
三是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
四是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執行的,不得以註冊商標已經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 “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後,又以他人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採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按照規定,註冊商標被依法宣告無效的,自宣告無效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而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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