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朋友有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當證據嗎?
借錢給朋友有支付寶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可以作為證據,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對證據的規定,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現在的網絡技術是非常發達的,很多民間的借貸,從原始的現金交易,演變為了用支付寶或者是微信轉賬的方式來完成,很多人就會疑問,這樣的轉賬記錄是否可以作為在刑事案件中,或者是民事案件中,作為證據來使用,小編告訴大家,不用擔心,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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