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欠錢不還沒欠條怎麼辦?
一、包工頭欠錢不還沒欠條怎麼辦?
1、可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借條、欠條、收條、銀行轉賬記錄等可能反映欠款、匯款的書面材料,2、至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並支付利息。
3、可查詢其名下有無房產、車輛、存款並進行查封、凍結以便執行。
4、如還款期限屆滿兩年,且期間追要過,需找證據證明,否則超出訴訟時效。
5、如存在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經擔保人立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償還欠款。
二、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民訴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當事人在向他人借款後也是需要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如果沒有在進行借款時簽訂欠條時也是會給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失,債權人也是不能很好的證明與對方存在債務關係,所以在進行借款時也是一定要讓對方簽訂借條,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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