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選擇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有哪些
很多公司在面對債務的時候都會選擇用各種方法去逃避債務,但是在明知道逃避債務有可能會損失更多的情況下,為什麼還是有那麼多公司選擇討債呢?公司選擇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逃避債務的法律原因:
1、我國法律對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剛性規定造成了人們對法人人格絕對化的理解。
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第1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公司法》第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此剛性的規定造成了人們對法人人格絕對化的理解,認為法人的債務只能以法人自身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即股東只在出資的份額內承擔責任。股東如果對法人履行了出資義務,沒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註冊資金行為,便不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於是,經濟生活中就出現了大量的空殼法人,有的法人在成立後,註冊資金便被“巧妙”地轉移走,如以高額工資、獎金、借支或者其他方式將註冊資金提走,使法人沒有自主財產進行負債經營。而當這些“空殼”法人因負債被訴諸法院時,債權人往往面臨着一個雖然打贏了官司,卻由於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其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的局面。
2、現行法律對濫用法人人格行為缺乏制裁手段,使得對於利用法人獨立人格規避債務的相關責任人強制執行十分困難。
我國《公司法》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在經濟交往中的種種欺詐行為制裁不力,對賴賬逃債者抽逃出資、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等不法行為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及有限責任的特性,把設立公司作為逃避法律,有錢不還債的工具。雖然法律規定了抽逃註冊資金或者虛假出資的刑事責任,但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的抽逃註冊資金或者虛假註冊的行為方式不具體而操作性不強。再者,這種責任的查證十分困難,債權人對欠債法人的財物變動情況無從查證,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因素,這種刑事案件鮮有可見。這些現象使得公司的獨立人格異變為逃避法律監督的工具,造成難以追究惡意逃避債務的直接責任人,從而使得大量債務案件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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