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其債務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轉讓如果是進行合併的,轉讓前公司的債務合併後的企業承擔,如果轉讓法人不變更的,由企業承擔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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