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逃避債務而離婚債權人應當怎麼辦?
夫妻為逃避債務而離婚債權人應當怎麼辦?
一、發出申報債務公告
為了防止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
二、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
三、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意見。
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的意見。
四、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
五、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
六、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
對於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
七、對離婚後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所以,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夫妻以離婚為逃避債務時,應立刻向法院申訴債務主張。其法院會根據情況進行判決其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當屬夫妻共同債務時,就算債務人夫婦已離婚,也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其債務,所以離婚逃避債務是不可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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