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代理詞共同債務如何書寫?
一、離婚代理詞共同債務如何書寫?
尊敬的審判員: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胡某某、莊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我們作為被告2莊某某的代理人,通過法院調查,現結合本案的事實和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本案原告起訴的債務因胡某某未到庭,借款是否事實、因何原因借款以及借款有無歸還等情況被告2一無所知,但即使借款事實存在且至今尚未歸還,也系胡某某個人債務,與被告2無涉,理由如下:
雖然該債務發生在胡某某和被告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被告2從來不知道有該筆債務,也從未在借條上籤過名,沒有與胡某某有共同的借款合意,胡某某該筆債務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從本案情況來看,原告方無法舉證證明胡某某的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事實上在2011年借款期間,被告2家庭確實也不需要如此鉅額的借款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兒子才6歲,不存在需要留學等情況,家庭成員也沒有生過重大疾病,故該筆債務應當認定為胡某某個人債務。
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2的訴請。
二、概念和作用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如果夫妻雙方辦理完婚姻登記手續後,夫妻間的收入也都屬於共同收入,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欠下了一些債務後,也是屬於夫妻間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在婚姻中出現了夫妻問題後,也是可以通過協商等方式來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雙方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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