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隱瞞債務如何承擔?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隱瞞債務如何承擔?
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下列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1)夫妻一方為了賭博而揹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後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5)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生活、醫療等費用的。
(6)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其情人消費的。
(7)其他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
綜上所述: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隱瞞揹負個人債務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外面欠下了債務,且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借的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的生活,則另一方是完全可以拒絕承擔該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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