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無效的類型有哪些?
1、主合同無效
(一)主合同無效的股份質押合同。 股份質押是主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以主合同合法存在為前提。既然主合同中權利人的權利不合法,那麼出質人與質權人之間所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質押合同
(二)未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即以股份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合同。 這點是由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所決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公司,其經營活動的信用基礎在於股東個人的信用。如果以股份出質,就有可能更換股東,損害公司的信用基礎。《擔保法》第78條第3款和《公司法》第35條作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該股東並不能獨立作出決定 ,必須經過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並獲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
3、未記載合同
(三)未將出質情況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份質押合同。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所以股東以其股份出質時,應將質權人的姓名、住所、質權額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佔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花名冊之日起生效。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合同當然無效力可言。
(四)出質人將自己沒有所有權的股份作為質物的股份質押合同。 質物是出質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所享有的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否則,股份質押合同無效。
按照前述《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單純將股票交付質權人,倘不進行工商登記,尚不能發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未辦理股權登記託管的股份公司股權的質押,應憑股份公司簽發的股票複印件(須加蓋公司印章)進行辦理。公司實務中,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的形勢不容樂觀。很多有限責任公司並不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許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東簽發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東又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利用股權質押進行融資借貸存在一定的困難。這種困難的形成並非由於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對於股東的責任意識缺乏。因此,如何強化公司對於股東的責任意識,就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進行專項檢查並強化其法律責任,應引起執法機關的思考。
綜上所述,股權質押合同無效,主要是包括主合同無效、質押合同、未記載合同三種類型。比如,出質人應將出資證明書交與質權人佔有,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花名冊之日起生效。否則,質權人未經依法設立,質押合同當然無效力可言,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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