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一、醫療事故糾紛怎麼解決比較好?
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多樣的,例如和解、協商、仲裁等。雙方可以在自行協商的基礎上選擇解決的方式,在司法實踐中,非訴方式是比較常見的解決方式,即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由當事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應積極做好解釋工作,以利糾紛及時解決。而當私下調解不成功的情況下,一般當事人會選擇直接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法律上規定的是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醫療事故訴訟程序
(一)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醫療糾紛了。
(二)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説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着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
(四)賠償款的確定。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訴訟之後的訴訟有效期一般是一年的時間,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追訴的,這時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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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醫療事故處理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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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需要蓋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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