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參與度劃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責任的劃分問題,一直以來是一個比較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而且醫療損害責任參與度的劃分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那麼,醫療損害責任參與度劃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法律上做出了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醫療損害責任參與度劃分的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對醫療損害責任明確作出以下規定。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上述各項規定,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適用的是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醫療機構只要因過錯造成醫療損害或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是承擔相應的或者適當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並沒有將自身體質與所患疾病歸咎於患者,實際上患者因病就醫診療本身並不構成過錯,也不應當被視為過錯。按照過錯責任制,無過錯則無責任,故患者不應當成為承擔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患者只有在《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情形下,才自行承擔責任,而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損害責任參與度劃分,我們要注意,醫療人員有責任救死扶傷,但是患者也一定要配合醫療人員進行治療,對於不配合或者偽造病例等情況,患者也是要受到相應的懲罰的,而且,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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