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醫療過錯賠償主責如何確定?
一、醫療過錯賠償主責如何確定?
醫療過錯賠償主責應當根據司法鑑定結果的意見來進行確定。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鑑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鑑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託醫學會鑑定。
2、醫學會受理鑑定委託。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鑑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鑑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並選出需迴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
7、召開鑑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後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鑑定報告,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強調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採取過錯推定責任,但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從而免責。這一舉證責任規定並非將按照一般分配原則分配給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對某些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關於損害事實的證明就沒有倒置,仍然有受損害的一方加以證明。
2、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樣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在美 國醫療侵權行為適用該原則,而這原則又常常和保險制度、損害分擔制度聯繫在一起。在我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有學者主張我國在醫療侵權領域採用無過錯原則,並結合保險制度實現對受害人最充分的補償,
3、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在輸血後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採供血機構和臨牀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採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採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但也有一些省市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因為採供血機構或者臨牀用血機構存在過錯或是不能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而判令鉅額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對於患者來説不需要太過於緊張,是可以通過合法的程序來維護自身的權利的,當然如果沒有辦法證明醫院確實存在着過錯的話,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於雙方的過錯程度來進行鑑定,這是屬於合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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