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申請過錯鑑定被退回鑑定怎麼辦?
一、申請重新醫療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二、何時可以再次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再次簽定的申請,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結論,依照《》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給予再次鑑定的書面申請。
提出兩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太鑑定書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出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住地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簽定的申請書時,
必須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申請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後,相關機構都會出具鑑定意見。如果醫療機構申請過錯鑑定被退回鑑定,很大可能是因為提交的資料不全,需要補充,進行重新鑑定。所以,醫療機構在委託司法鑑定之前,要準備充分相關證據材料,避免鑑定被退回的情況發生,否則又要申請重新鑑定,比較費時費力,影響醫療機構正常運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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