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必須屍檢?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必須屍檢?
並不是只有屍檢才能確定醫療責任,屍檢檢查只是確定死者的死因,有其他證據證明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就可以確定醫療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做醫療事故鑑定要找哪個部門?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並且,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當然了,如果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並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從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做醫療鑑定需要一定的費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決:
1、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綜合上面所説的,醫療事故如果導致患者一方死亡,那麼是可以讓醫療機構承擔起相應的賠償,但在確定醫療機構是屬於過錯方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而對於過錯方也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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