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患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
一、關於醫患糾紛處理的注意事項
1、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唯一依據,也不是構成事故就賠償得多。有的情況下,存在醫療過錯獲得的賠償比構成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還要多,關鍵看傷害後果和過錯程度。
2、造成患者死亡的,如果構成醫療事故,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規定死亡賠償金;如果不夠成醫療事故,醫方存在醫療過錯,而且過錯與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死亡賠償金一項。
3、構成醫療事故並導致患者傷殘的,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醫療過錯造成患者殘疾的,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事發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最高賠償二十年。
二、哪些醫療糾紛具有調解的可能?
根據相關統計數據和律師的經驗,下列醫療糾紛有望通過調解解決:
1、醫院過錯明顯的案件。比如,需手術切左肢,結果因為醫務人員的疏忽大意,切成了右肢。又如,護理過程中的錯誤,如把病號甲的藥物輸給了臨牀的病號乙。
2、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不大的醫療訴訟賠償糾紛。如果患者因為醫療損害導致終身用藥,要求賠償500萬,而醫院只答應賠償20萬,那麼雙方的分歧就比較大,不可能達成調解賠償協議。
3、損害後果不嚴重的案件。醫療損害造成了患者特別嚴重的後果,這種情況下雙方情緒比較對立,如果意識到調解不可能成功,還一再勉強,不僅耗費雙方的時間,還會進一步擴大當事人的損失。
4、沒有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協商,即雙方都有協商的意向和誠意。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三步驟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節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醫患糾紛簡單的説就是患者和醫生醫院之間的醫療糾紛,有的是因為醫生的醫療過錯行為導致的,有的是因為家屬的原因導致的。關於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也是比較複雜的。但是無論哪種原因都給緊張的醫患關係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仔細説是醫患糾紛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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