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1年以後起訴有效嗎?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3年以後起訴無效。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訴,訴訟時效為兩年;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訴訟時效為一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説醫療機構必須針對其醫療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無以及在醫療行為中有無過錯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因果關係和有過錯責任。這裏需要説明的是,這不等於患者對任何事實都無需舉證,患者必須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及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才不承擔侵權責任。
針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發現自己受到侵害之後,首先可以和醫院方進行協商處理。如果院方拒絕進行協商處理的話,那麼就只能通過起訴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時不要採取過激暴力行為來影響醫院的正常運行和社會治安。否則將會根據其行為觸犯的法律來對相關人士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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