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訴案件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非訴案件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徵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行政決定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話,本來就不是行政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只要確認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基本上就會直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就不會再給予當事人相應的準備時間了,會直接開始實施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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