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止和行政銷案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中止和行政銷案區別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撤銷是在滿足:(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這兩點時採取的行為,而無效則是指無效是已經成立,但因為嚴重違法而被否定,但被宣佈無效前其有確定性和強制性,應推定其合法,在執行之後,相對人覺得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和易提起復議或訴訟。
二、行政處罰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處罰執行時所要遵守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執行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拍賣查封或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的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一般來説,如果需要將行政處罰進行撤銷的話,當事人必須提供明確的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是相關政府部門對該行政處罰有明確的錯誤行為。法院和檢察院對案件進行調查之後,發現該案件的確是有錯誤的話,那麼會勒令政府部門對該行政處罰進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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