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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有哪些?

對於民事主體個人來説,若實施了相應的行為,違法了既定的法律規範,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但是並非是所有的處罰都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該處罰將自始不會發生效力,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有哪些呢?

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無效的依據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這條是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決定行為無效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實質上就是説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生效,即沒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因為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當然當事人也就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或司法機關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但可以申請確認該處罰決定不生效(無效),而且不受複議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然,當事人對此行政處罰決定也可以不予理睬,因其對自己無約束力,自己不執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不能成立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僅對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對行政機關而言也不產生約束力,行政機關可以變更不成立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當事人也不能對行政機關的變更行為主張權利。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是從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言的,不是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斷。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為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因而其行為構成違法行為,有關人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會有案底嗎

會有案底的,一般正常生活沒有影響,工作可能有影響,行政處罰在相應的執法機構會存有案底。

目前中國大陸已經着手建立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上述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進行。

其目的就是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迴歸社會。

雖然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但由於在治安處罰中,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一種處罰。公安機關會向被處罰人宣告並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還會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如果是在外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進行的處罰,其處罰裁決書要寄一份到受處罰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所以其被行政拘留的記錄在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存檔,當然也就會有案底存在。特別是對吸毒而行政拘留的人,只要使用身份證比如酒店住宿等,公安機關對其行蹤都會很快掌握的。而這個記錄不管多長時間都會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必須嚴按照既定規定流程進行,且與其他類型的處罰一樣,必須在掌握了確切的證據之後,才能判處處罰,否則其處罰不會生效。

標籤:行政處罰 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