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職務侵佔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依據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數額做出大幅調整:“數額較大”的數額起點為6萬元;“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為100萬元。
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可以認定為“數額較大”,故,如果員工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財物達到6萬元,公司即可依法報案。
對於公司來説,追究員工刑事責任不是目標,還是應當加強源頭治理,從流程上做好風險管控,不給員工職務侵佔可乘之機。
二、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是非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主要是非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相關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值得注意的是,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國家職務犯罪,當發生相關犯罪行為時,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而不是向監察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收集犯罪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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