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處理的過程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處理的過程是什麼?
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二、司法解釋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對這種情況,作為起訴一方的人民檢察院由於提不出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確鑿證據,如果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就刑事訴訟活動而言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也是不相吻合的。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一種監督。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查,補充需要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在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時間裏,如果犯罪嫌疑人原來已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是否需要變更或取消強制措施,一般應由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後,認為證據已經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沒有掌握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可以作撤銷案件處理。
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後,將案件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依法可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了避免司法機關反覆對同一個案件審查、偵查,無限制地延長訴訟時間,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也作了限制性規定,即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需要明確的是,對司法程序是否合法的審查是由人民檢察院來進行的。檢察院根據司法職能,應當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認定公安機關提交的材料證據文件和犯罪事實認定一致的話,就可以同意進行起訴,並提交到法院來辦理,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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