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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集體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將自己業已持有的公私財物非法轉為己有的行為,予以立案。
2、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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