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重大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安全生產重大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事故報告的程序
1、事故發生單位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關於事故發生單位的報告程序和時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2、政府部門報告的程序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
3、越級報告:
(1)事故發生單位越級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越級報告。必要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4、事故續報、補報。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續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發生單位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補報。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安全生產事故在不構成刑事責任的時候,只需要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説,如果在安全生產上沒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時候,第1次發現只需要進行改正即可,但如果預期沒有改正的話,則需要停產停業進行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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