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追溯期間怎麼規定的
一、過失犯罪追溯期間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上述期限的確立,所依據的均是自由刑和生命刑,而這些刑罰只能對自然人犯罪適用,不能適用於單位犯罪,因此我國刑法所確立的追訴時效只對自然人犯罪有效,對單位犯罪無效。
二、追訴期限的計算
(一)、追訴時效起點問題
1.關於“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犯罪狀態的犯罪。犯罪之日應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來講,實施行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共犯人中最終的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對所有共犯人的追訴期限。
2、關於“犯罪終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終點問題
此問題即“不再追訴”的期限到何時止?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因為任何犯罪事實不經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訴”不只是起訴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而追究刑事責任表現為給予刑罰處罰、給予非刑罰處罰、單純宣告有罪,而這都是經過審判才能確定的。
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在追訴期限上面其實都是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執行,但要注意這一般是適用自然人犯罪,而並不適用單位犯罪。至於刑事追訴時效也是可能出現中斷的情況,一般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事由時,那麼就會導致之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而在法律規定的事由消失之後,追訴時效又會重新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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